雖然大法官已將「侮辱職務罪」除罪化,以及大幅限縮「侮辱公務員罪」的構成要件,但不代表民眾恣意罵辱公務人員或執法的警察都會沒事。(資料照)
雖然大法官已將「侮辱職務罪」除罪化,以及大幅限縮「侮辱公務員罪」的構成要件,但不代表民眾恣意罵辱公務人員或執法的警察都沒事,因為公務員仍然可依刑法「公然侮辱罪」提告,若是在公眾場合罵人、且有侮辱的犯意,就會構成犯罪。
最容易出現民眾責罵公務員的場合,就是警察發現有人違規開出罰單、或攔檢盤查要求拿出身分證供檢等情況,部分民眾很容易火氣上升,爆出髒話,此時,如果只是以粗鄙言詞發洩情緒,比如本案中的被告一時氣憤,脫口開罵「恁娘」,因為社會通念上多半認為罵「二字經」、「三字經」,只是一時情緒上或口頭禪的表達,故除了憲法法庭緊縮「侮辱公務員罪」的成罪要件後,單純罵「恁娘」一定不會構成該罪,甚至也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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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同樣是罵公務員、罵執法者,如被認定有侮辱的故意,就難說了,比如中部有對情侶吵架,警員獲報到場處置,其中一人罵警察「有牌流氓」,就被法官認為有故意侮辱的犯意,將他判處拘役廿天;北部有民眾罵警「智障腦殘保母」也被判拘四十天;之前還有民眾罵女警「破麻」,同樣有明顯侮辱之意而被判刑。
換句話說,憲法法庭判決「侮辱職務罪」失效、「侮辱公務員罪」限縮構成要件後,公務員仍可提告公然侮辱罪,民眾一旦罵得太過頭,就有觸法可能。
刑法第三○九條規定,公然侮辱人,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;以強暴犯前項之罪,可處一年以下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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